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5號
KSDV,111,司促,625,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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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朱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二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
  玖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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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