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朱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二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
玖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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