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1號
KSDV,111,司促,601,202201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吳維德 
債 務 人 勝峰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蔡昇峰 
人         

債 務 人 劉秋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75,383元 │110年9月15日 │2.295% │自110年9月15日起,其│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7,108元  │110年12月15日 │2.295% │自110年12月15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