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友誠國際洋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睿均(原名:吳漢彬)
人
債 務 人 蕭綵琁(原名:蕭怡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參仟捌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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