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4號
KSDV,111,司促,534,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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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4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李依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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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