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3號
KSDV,111,司促,383,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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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妮晏 

債 務 人 吳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妮晏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吳碧芬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58,90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妮晏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50,42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碧芬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碧芬、蔡│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50426元 │妮晏   │月1日起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碧芬、蔡│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426元 │妮晏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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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