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1號
KSDV,111,司促,361,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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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續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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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