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4號
KSDV,111,司促,274,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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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芷婕(原名:張馨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芷婕(原名:張馨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400361870201357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28日止累
  計73,768元正未給付,其中72,695元為消費款;1,073元為
  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芷婕(原名│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2695元 │:張馨方) │1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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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