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芷婕(原名:張馨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芷婕(原名:張馨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400361870201357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28日止累
計73,768元正未給付,其中72,695元為消費款;1,073元為
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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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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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張芷婕(原名│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2695元 │:張馨方) │1月29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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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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