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2號
KSDV,111,司促,262,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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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貞君於92年08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40,568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郭貞君  │自民國96年03│至民國104年 │年息20%    │
│  │48764元 │     │月10日起  │8月31日止  │       │
│  │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年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郭貞君  │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81983元 │     │0月28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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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