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9號
KSDV,111,司促,259,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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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豐祥(原名:蔡孟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豐祥(原名:蔡孟言)於93年08月23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
  計427,51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
  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蔡豐祥(原名│自民國96年03│至民國104年 │年息20%    │
│  │197296元│:蔡孟言) │月10日起  │8月31日止  │       │
│  │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年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蔡豐祥(原名│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3631元 │:蔡孟言) │0月28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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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