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號
KSDV,111,司促,232,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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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婉菁 

債 務 人 吳鴻鈞 

債 務 人 林秀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陸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婉菁於民國104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吳鴻
  鈞、林秀勤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63,70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婉菁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14,6
  02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吳鴻鈞林秀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放款借據影本 3.撥款
  通知書影本 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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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