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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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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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 │自民國11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4,962元 │月8日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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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79,940元 │月30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9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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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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