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49號
KSDV,111,司促,1749,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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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  │自民國11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4,962元 │月8日起   │      │       │
│  │     │      │      │       │
├──┼─────┼──────┼──────┼───────┤
│002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79,940元 │月30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9月0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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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