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87號
KSDV,111,司促,1687,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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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魏彤芯(原名:魏慈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彤芯(原名:魏慈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
    21日止累計44,169元正未給付,其中39,046元為消費款
    ;5,12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彤芯(原│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9046 │名:魏慈妙│1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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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