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文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30362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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