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52號
KSDV,111,司促,1652,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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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許紀瀚 
債 務 人 威斯頓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品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六九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六九六七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六七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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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斯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