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5號
KSDV,111,司促,165,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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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粘秋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001 │18,459元 │95年6月29日起 │19.71%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至清償日止  │    │
├──┼─────┼───────┼────┤
│002 │69,851元 │94年11月10日起│18.25% │
│  │     │至94年12月9日 │    │
│  │     │止      │    │
│  │     ├───────┼────┤
│  │     │94年12月10日起│20%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至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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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