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43號
KSDV,111,司促,1643,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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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蔡豐祥(原名:蔡孟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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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