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41號
KSDV,111,司促,1641,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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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張弘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新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台幣)    │          │       │
├──┼──────┼──────────┼───────┤
│001 │19,475元  │94年10月16日起至104 │19.71%    │
│  │      │年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
│002 │19,900元  │94年12月28日起至104 │20%      │
│  │      │年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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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