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32號
KSDV,111,司促,1632,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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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林環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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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