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16號
KSDV,111,司促,1616,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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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祥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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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