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孫碧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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