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6號
KSDV,111,司促,146,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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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孫碧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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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