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6號
KSDV,111,司促,1396,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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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謙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參佰零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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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2,478元 │月1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2,810元 │月10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30,015元 │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2,810元 │月11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015元 │月11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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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