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0號
KSDV,111,司促,1390,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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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簡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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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