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林咸亨
債 務 人 郭泰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壹佰參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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