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
債 權 人 米娜CATAMORA MYRNA DOINOG
債 務 人 羅妮AREPENTIDO LONIE DURAN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
之16者,超過部分之利率,無效。及民法第207條之規定,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經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
台幣20,000元,利息新台幣8,000元(即月息8%,年息96%)
,就超過年息16%部分之利息為無效,故債權人至多僅能請
求以年息16%計算5個月利息新台幣1,333元,加計本金共新
台幣21,333元,期間返還新台幣5,600元,請求債務人給付
已到期之借款本金計新台幣15,733元,惟債權人將利息部分
計入本金再生利息及超過法定年息16%部分,違反上開民法
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