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49號
KSDV,111,司促,1249,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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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
 
債 權 人 米娜CATAMORA MYRNA DOINOG

債 務 人 羅妮AREPENTIDO LONIE DURAN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
  之16者,超過部分之利率,無效。及民法第207條之規定,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經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
  台幣20,000元,利息新台幣8,000元(即月息8%,年息96%)
  ,就超過年息16%部分之利息為無效,故債權人至多僅能請
  求以年息16%計算5個月利息新台幣1,333元,加計本金共新
  台幣21,333元,期間返還新台幣5,600元,請求債務人給付
  已到期之借款本金計新台幣15,733元,惟債權人將利息部分
  計入本金再生利息及超過法定年息16%部分,違反上開民法
  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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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