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75號
KSDV,111,司促,1175,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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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莠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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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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