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56號
KSDV,111,司促,1156,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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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債 權 人 郡都JR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恩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牛振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牛振銓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因出境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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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