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9號
KSDV,111,勞補,19,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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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黃柏升 
原告與被告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34元(資遣費61,264元、
預告工資6,270 元,合計67,5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
333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 年度救字第11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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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