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66號
KSDV,110,除,366,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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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郭幸宜(即甲OOO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郭弘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甲OOO於民國85年11月1 日死 亡,其現存繼承人有聲請人、訴外人乙OO郭弘岦被繼 承人甲OOO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 請人繼承(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已遺失,並經本院 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聲請公告於110年7月14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 係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110年7月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 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 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卷宗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3 個月內之110 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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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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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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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OOOO股│0000-00000│股票 │1 │10000 │ │
│ │份有限公司│14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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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OOOO股│0000-00000│股票 │1 │10000 │ │ │份有限公司│14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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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OOOO股│0000-00000│股票 │1 │ 365 │ │
│ │份有限公司│80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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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