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44號
KSDV,110,訴,1344,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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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被   告  鈞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鴻鈞 

被   告  曾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鈞威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鈞威公司)、黃鴻鈞均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鈞威公司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邀同黃鴻鈞、被 告曾子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借款期間自108 年7 月30日起至113 年7 月30日止,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95 %加0.575 %(合計為1.67% )計算,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 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繳納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鈞威公司復於109 年8 月 3 日邀同黃鴻鈞曾子玲簽訂借款展期申請書,將借款期間 更改為自108 年7 月30日起至114 年7 月30日止。詎鈞威公 司自110 年8 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到期 ,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 金698,60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本案 符合利息補貼資格,補貼利率自109 年10月15日起至110 年 10月14日止,補貼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計算(目前為0.81%);另黃鴻鈞曾子玲



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鈞威公司、黃鴻鈞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四、曾子玲則以:伊係自然人,而鈞威公司係法人,彼此間無任 何關係,與鈞威公司代表黃鴻鈞僅係男女朋友如何作為 擔保人?且伊無經濟能力,亦無任何資產擔保,原告卻不經 審核查證,伊合理懷疑原告是否與鈞威公司串聯,有違論理 法則;另鈞威公司要求伊為連帶保證人,已有違民法第87條 第1 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係乘伊不懂法律,對法律無知 ,在完全模糊誘騙下簽下連帶保證,待鈞威公司借款撥下, 鈞威公司、黃鴻鈞即一走了之,卻讓伊背負龐大債務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 )。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 據、借款展期申請書、申請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影響之企業舊貸展延審核表、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放款帳務交易、帳戶資料、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戶籍謄本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5頁) ,而鈞威公司、黃鴻鈞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 審酌,依上開規定即視同自認,因此就原告訴請鈞威公司、 黃鴻鈞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洵屬有 據。
㈢而曾子玲雖以前詞置辯,惟曾子玲於111 年1 月26日言詞辯 論期日自承:借據上「曾子玲」確為其蓋章簽名等語在卷( 見本院卷第86頁),而依借據第1 至4 、7 、10、11條約定 內容,確實可認鈞威公司有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且約定之 利息、違約金均與原告主張相符,暨如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等情,再比對帳務交易資料,鈞威公司



目前確實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款項無疑;復酌以借據亦載 明曾子玲為連帶保證人,借據第23條約定「保證人所保證之 債務,如借款人未依約履行時,應依法負其保證責任,並同 意於保證人代借款人清償全部債務,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 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保證人如為連帶保 證人時,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聲明事項更記載「借款 人及保證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前開全部條款內容,已充 分瞭解並同意簽章於後。」等語,已足認原告主張應堪信為 真實,是原告主張鈞威公司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黃鴻鈞曾子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借 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有理由。至曾子玲抗辯伊與鈞威公司 間無任何關係,僅係與黃鴻鈞為男女朋友,不能作為擔保人 ,且伊亦無經濟能力或任何資產擔保,原告卻不經審核查證 ,另鈞威公司要求伊為連帶保證人,已有違民法第87條第1 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乘伊不懂法律,對法律無知,在完 全模糊誘騙下簽下連帶保證云云,惟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究 竟有何關係,並非授信審核重點,且依原告所提出當初借款曾子玲提供之個人資料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曾 子玲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簿、曾子玲107 年度綜合所 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及報稅所得與實際所得收入差異 說明書等證據(見本院卷第67至81頁),曾子玲既得提出上 開資料,亦經審閱借據內容,可見曾子玲對於擔任本件借款 之連帶保證人乙節非毫無所悉,亦難認有何遭受誘騙之情, 原告更係對曾子玲之資力經過實質審核;另民法第87條第1 項係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 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核與 本件借款情形有別,完全無適用之餘地,是曾子玲前揭抗辯 均不足採,其既已詳閱借據條款記載,且在自由意志下願為 連帶保證人並簽名、蓋章於相關文件上,即應就本件借款負 連帶保證之責,至於其與鈞威公司、黃鴻鈞間之法律關係為 何,核與原告無涉。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 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 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 項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 額為7,600 元,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 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
│編號│ 現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 │ │
├──┼──────┼─────────┼─────────────────┤
│ 1 │561,251元 │自民國110 年8 月30│自民國110 年10月1 日起至民國110 年│
│ │ │日起至民國110 年10│10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061 %計算│
│ │ │月14日止,按週年利│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0 年10月15日起│
│ │ │率0.61%計算之利息│至民國111 年3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 │ │;及自民國110 年10│0.142 %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1 │
│ │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按週年利率1.42%│0.284 %計算之違約金
│ │ │計算之利息 │ │
├──┼──────┼─────────┼─────────────────┤
│ 2 │137,358元 │自民國110 年9 月30│自民國110 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1 年│
│ │ │日起至民國110 年10│4 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142 %計算│
│ │ │月14日止,按週年利│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 年5 月1 日起│
│ │ │率0.61%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284 %計算│
│ │ │;及自民國110 年10│之違約金
│ │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1.42%│ │
│ │ │計算之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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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