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25號
KSDV,110,訴,1325,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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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顏富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零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捌佰壹拾捌元部分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 萬0,18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9,457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8,030元 ,及其中1萬9,818元部分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自97年1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0頁),嗣因捨棄起訴聲明第2項、第3 項違約金及手續費之請求,故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 所示(見本院卷第66頁至67頁、第84頁至85頁),核係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其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臺東企銀)、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下稱寶華銀行借款及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辦信用卡,惟原告借款、持卡 消費後均未依約還款,各具本金58 萬0,184元、9萬9,457元 、1萬9,81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嗣臺東企銀、寶華 銀行慶豐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予原告,故依消費借貸、債 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 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東 企銀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放款帳卡資料查詢表、 公告報紙、泛亞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分攤表、慶豐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慶豐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原告公司函等為 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50頁、第69頁至第76頁),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 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依上開證 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債 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民國) │ │
├──────┼───────┼───────┼─────────┼───────────┼───────────┤
│58萬0,184元 │96年11月29日 │110年7月19日 │16.99 │自95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止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110年7月20日 │清償日 │16 │ │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付 │




├──────┼───────┴───────┴─────────┴───────────┴───────────┤
備註 │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上開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
└──────┴─────────────────────────────────────────────────┘
附表二
┌──────┬───────┬───────┬─────────┐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計息週年利率(%)│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9萬9,457元 │95年11月23日 │104年8月31日 │18.25 │
│ ├───────┼───────┼─────────┤
│ │104年9月1 │清償日 │15 │
└──────┴───────┴───────┴─────────┘
附表三】
┌──────┬───────┬───────┬─────────┐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計息週年利率(%)│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1萬9,818元 │97年12月1日 │104年8月31日 │19.71 │
│ ├───────┼───────┼─────────┤
│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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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