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74號
KSDV,110,補,874,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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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被   告 謝素嬌(原名:余謝素嬌)

      余沛玲(原名:余玉琴)

      余嘉豪(原名:余文傑)

      余彩楨(原名:余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 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 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 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 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 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 、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遺 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 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 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甲○○請求分割甲○○與被告共同繼承 之被繼承人乙○○(民國83年4月26日歿,生前住高雄市三 民區)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不動產等遺產,核屬遺產 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 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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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