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臺中市現代五項運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乾
被 告 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育昇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會員關係存在,惟查本件 被告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 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