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39號
KSDV,110,補,1439,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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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吳宗憲 

原告與被告賴志亮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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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