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183號
KSDV,110,消債職聲免,183,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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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呂宜蓁(原名:呂香琴)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宜蓁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 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 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 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 ,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 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 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



,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 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 條及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聲請清算,本院以109年度消債 清字第102號裁定准自109年12月28日開始清算程序;嗣全體 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共計受償新臺幣(下同)120,442元,經 本院於110年7月23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0號裁定清 算程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 規定,本院應為債務人是否免責之裁定。
㈡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雖未表示同意債務人 免責,然查:
⒈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 ⑴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收支情形: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 序後,110年1月16日至2月24日因雙相性情感性疾患住院治 療,110年3月起,每週協助呂佳玲居家清潔1次,每次1,000 元,每月於蔡西圃童灔婷等之住家從事居家清潔各1次, 每次1,000元,110年3月至10月收入共計48,000元,110年2 月另有紐西蘭商惠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惠 康公司)直銷收入320元,前於110年3月18日領取17,600元 勞保傷病給付,110年6月4日領取行政院紓困補助10,000元 ,未領取其他補助或給付等情,除據其陳明在卷外,並有收 入切結書(本案卷第26頁)、惠康公司陳報狀(本案卷第39 至42頁)、住院醫療費用收據(本案卷第27頁)、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1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 東分署函(本案卷第1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本案卷第20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5至17頁) 、租金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8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固 租屋居住,惟租金均由胞姐呂佳玲支付,即無房屋費用支出 ,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0年 度為13,341元,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 6%)後,1.2倍(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即為12,109 元。從而,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後之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6, 902元【計算式:(48,000+320+17,600+10,000)÷11=6,902 】,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並無剩餘。
 ⑵債務人於聲請清算程序前2年(即自107年5月至109年4月止) 收支情形:
①關於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部分:債務人於107年5月至108年 2月曾至醫院當看護或居家照顧病人,平均每月收入約10,



000元,107年至109年曾至童灔婷住家打掃3次,收入共計 3,000元,幫陳進州理髮10次,收入共計1,000元,107年1 0月13日於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臨時保全1日,收入1, 680元,107年11月17日於加拿大商愛力思科學有限公司灣分公司(下稱愛力思公司)直銷收入5,854元,107年5 月至12月、109年2月及4月於惠康公司直銷收入共計2,444 元,109年3月3日至24日於社團法人中華誠馨社會福利慈 善關懷協會任職,實領收入8,661元,109年5月4日至18日 於琉璃光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琉璃光居 家長照機構(下稱琉璃光機構)任職,收入1,768元,107 年8月3日、108年8月2日各領中國人壽生存保險金8,370元 ,108年1月9日、109年4月27日各領勞保普通疾病傷病給 付15,400元、10,120元,另胞姐呂佳玲每月資助4,000元 (呂佳玲資助之6,000元,實係由呂佳玲支付債務人三 餐及房屋費用所折算之價值,並非予債務人自由處分之所 得,爰不予計入聲請清算前2年之所得,附此敘明)等情 ,除據其陳明在卷,並有債務人107年至108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卷( 下稱清卷)第15頁、第35頁】、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19頁)、資助切結書(清卷 第92頁)、社團法人中華誠馨社會福利慈善關懷協會函( 清卷第112至114頁)、琉璃光機構函(清卷第115至118頁 )、惠康公司陳報狀(清卷第65至67頁、第134至136頁) 、愛力思公司陳報狀(本案卷第21頁)、收入切結書(清 卷第82頁、第111頁)、收入明細表(清卷第93頁、第129 頁)、本院109年12月9日調查筆錄(清卷第141頁)、社 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1至73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函(清卷第7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62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63頁) 等可參。是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合計為262 ,667元(計算式:10,000×10+3,000+1,000+1,680+5,854+2 ,444+8,661+1,768+8,370×2+15,400+10,120+4000×24=262 ,667),應堪認定。
  ②關於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定之。而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07年度至109年度各為12,941元、13,099元、13,099元; 債務人陳稱房屋租金均由胞姐支付,是債務人無房屋費用 支出,故於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時,即應自前開



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 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從而,債務人於聲請 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284,216元【計算式:12 ,941×(1-24.36%)×1.2×8+13,099×(1-24.36%)×1.2×16 =284,216】。
 ⑶綜上,債務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之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後,並無餘額,且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合計為262,667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284 ,216元後,亦無餘額,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不 免責事由存在,應堪認定。
⒉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應不予免責之情形:  各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人有何構成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之事由,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亦無合於消債條例第 134 條其他各款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收入扣除 生活必要支出已無餘額,於聲請清算程序前2年,其每月可 處分所得扣除生活必要支出,亦無餘額,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予免責情事,復查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應 不予免責之事由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為債務人免責 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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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紐西蘭商惠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紐西蘭商惠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琉璃光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拿大商愛力思科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