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68號
KSDV,110,消債更,268,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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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陳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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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榮嘉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向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不 成立,爰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具狀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 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述,業經本院核閱高雄市鳳山區公所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卷(下稱卷)第13頁)無 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3規定,聲請 人於前置協商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應屬合法。 (二)次查,聲請人於107年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元、4,500元 (大鵬灣水岸開發有限公司臨時工2日薪資所得)、0元,名下 有1996年出廠國瑞汽車1部(聲請人稱已報廢尚未至監理所註 銷),勞工保險自101年12月28日起投保於雄瑞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投保薪資為18,780元,102年1月17日退保;有三商美 邦人壽保單2張,惟均非要保人。又聲請人自陳自8年前開始 自營流動攤商販售炸鮮奶,沒有公司、雇主、年終、分紅或 三節獎金等福利,擺攤都是有擺攤機會時大家就用通訊軟體 (LINE)通知,如要參加擺攤就直接用LINE回覆,通常一天下



來扣除場地費用及食材成本支出後,大概只能賺2,000元至3 ,500元左右,每個月工作天數0至12天都有可能(之前三級警 戒就連續3個月都沒辦法工作,而到年底12月活動就比較多 ,平均1個月大概可以做12天左右),擺攤販售炸鮮奶需先準 備鮮奶、麵粉及玉米粉,將這三樣主原料和在一起凝固後將 半成品冷藏,等有顧客點餐後再裹上酥炸粉下油鍋油炸變成 成品販賣,每份售價60元,另外還有賣炸湯圓、炸薯條及炸 起司條,每份售價都是60元,平均每月收入約為16,500元【 計算式:((2,000+3,500)÷2)×((0+12)÷2)=16,500,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前於109年6月8日、110年6月4日各 領取行政院紓困補助10,000元,未領取社會局補助,與前配 偶離異15年,獨自1人居住在自己承租雅房,未受親友資助 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5至6頁)、戶籍謄本 (卷第162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至109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卷第14頁、 第20至21、138至140頁)、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卷第60頁)、存摺(卷第15至17頁)、身分證(卷 第12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卷第18至19、15 4至155頁)、收入切結書(卷第24、153頁)、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2至2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31至33頁)、信用報 告(卷第34至背面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料 查詢表(卷第57至59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 74頁)、家族系統表(卷第156頁)、大鵬灣水岸開發有限 公司函(卷第67頁)、債權人清冊(卷第8至10、174至176 頁)、炸鮮奶工作照片(卷第137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 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第170至171頁)、聲請人110年12月9 日補正狀(卷第172至173頁)、備料照片(卷第177頁)、攤商 間用通訊軟體互相交流擺攤資訊證明(卷第178至179頁)、三 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63頁)在卷可參, 審酌上情,認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以其聲請前 兩年內平均每月自營流動擺攤販售炸鮮奶等所得16,500元為 基準。
(三)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查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 419元,其1.2倍為17,303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 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 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



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 、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 聲請人陳稱向二房東王淑芳承租鳳山區溪濱路房屋其中一間 雅房獨自1人居住,每月房租5,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 卷第25至26、129至130頁)及房租證明(卷第27頁)在卷可稽 ,本院認在聲請人並無特殊需求,應以此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7,303元認係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個人每月生活平均支出為16,000元(見卷 第6頁),低於本院計算之基準,尚屬合理。 (四)綜上所述,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16,5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 ,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6,000元後,餘500元,而聲請人目 前負債總額為9,047,253元(參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及卷第1 0、34、35、62至66、68至71、75至79、80至81、82至83、8 4、85至86、87至93、94至99、100至104、105至111、112至 117、118至124、125、172頁,包含:華南銀行、彰化銀行 、匯豐(台灣)銀行、聯邦銀行、元大銀行、凱基銀行、台新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 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每月所餘 按月攤還結果,需約1,508年【計算式:9,047,253÷500÷12≒ 1,507.88】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 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 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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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鵬灣水岸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