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黃振章
劉明輝
劉訓吾
劉育志
劉芳秀
劉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振章、劉明輝、劉訓吾、劉育志、劉芳秀、劉俐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82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 擔三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 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 ,276元,是相對人黃振章、劉明輝、劉訓吾、劉育志、劉芳 秀、劉俐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851元【計 算式:13,276×2/3=8,85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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