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20號
KSDV,110,司拍,320,202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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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相 對 人 耿志一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案外人Ensuresafe Fund SPC-Harves t Series 1 Fund SP基金負責人,就Ensuresafe基金積欠聲 請人美金200萬元一事,三方曾簽署協議書約定Ensuresafe 基金應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清償款項,並由相對 人做為連帶保證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新台幣4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9年 12月2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 、協議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苓雅 │苓東 │ │128 │ │5,056 │10000分之81 │
├─┼───┼────┼────┼────┼────────┼─┼──────┼───────┤
│2│高雄 │苓雅 │苓東 │ │129 │ │9,562 │10000分之81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1849│苓東段12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272.60 │陽台: │全部│ │
│ │ │ │024層樓房 │合計:272.60 │30.71 │ │ │
│ │ ├───────────────┤ │ │雨遮: │ │ │
│ │ │四維三路7號5樓 │ │ │5.27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苓東段00000-000 建號 55,267.5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4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53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 │
│ ( 地下二層53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 │
├─┬──┬───────────────┬──────┬───────┬─────┬──┬─┤
│2│1874│苓東段128、12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七層:326.24 │陽台: │全部│ │
│ │ │ │024層樓房 │合計:326.24 │46.94 │ │ │
│ │ ├───────────────┤ │ │雨遮: │ │ │
│ │ │四維三路1號7樓 │ │ │5.32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苓東段00000-000 建號 55,267.55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8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30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 │
│ ( 地下三層30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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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