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90號
KSDV,110,司執消債清,90,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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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何沛霖(原名:何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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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建宏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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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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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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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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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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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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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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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存款、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於中國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未投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僅為被保險人無領取保單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 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民國90年出廠 之汽車車齡已21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 工具,不予變價。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張債務人繼承其父名下不動產應屬清算財團財產等云云, 經查被繼承人何清廉於107年4月7日逝世,遺產高雄市○○區○ ○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座落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房屋,因被繼承人生前即表示前開房屋由其配偶即債務人 母親呂招慈繼承,而債務人胞弟何光輝負責照顧父母,故呂 招慈為感謝何光輝付出,經所有繼承人同意(繼承人共計5 人),於107年7月6日由呂招慈及何光輝共同繼承前開房地 ,有除戶謄本、債務人說明書及107年7月5日遺產分割協議 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附卷可憑,查本件債務人於110年5月 26日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規 定,前開遺產分割之行為非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2年內所為 ,無從依該條規定行使撤銷權甚明,故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
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南山人壽保單,而其 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69元、南山人壽保 單解約金495,47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 ,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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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