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90號
KSDV,110,司執消債更,190,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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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請人即債 蔡承宗
務人
代 理 人 鄭淑貞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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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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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 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 第1項、第2項,及第62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良京實業公司 、誠信資融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永 豐商業銀行、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 司、萬榮行銷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鈺富資產管理 公司、馨琳揚企管顧問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公司台灣分 公司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 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暨其債權額,均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 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上開 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永豐商業銀行 76592 3.42% 41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78145 3.49% 419 萬榮行銷公司 279849 12.51% 1501 良京實業公司 148963 6.66% 79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0000000 48.61% 5832 馨琳揚企管顧問公司 6735 0.30% 36 鈺富資產管理公司 118619 5.30% 636 誠信資融公司 285759 12.77% 153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公司台灣分公司 133249 5.95% 71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2990 0.13% 1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9086 0.85% 102 債權總額 2,237,623 每期金額 11,997 清償成數 約38.6% 還款總額 863,784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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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