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37號
KSDV,110,司執消債更,137,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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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請人即債 王宗民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 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 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關於 債務人收入金額部分,經查:
1.查債務人承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號」透天五 層樓房屋,以店住合一方式自營「大高雄乾洗名店」。債務 人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到院調查時稱營業用只使用一樓, 我住2-3樓,只有我一個居住這裡,店住之水費、電費及瓦 斯費都是一起繳納等語(見本院110年11月15日調查筆錄) 。
 2.次查,經本院去函台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調查結果,該 屋1樓電表為營業用,2-5樓之電表為非營業用,自119年12 月至110年10月間之電費,非營業用之2-5樓平均每次帳單金 額高達5,423元,遠遠高於1樓營業用之平均帳單金額1,802



元(見台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110年11月24日鳳山字第1 101622073號函),因此本院於110年12月1日發函債務人表 明,應以債務人提出之110年度1月至10月帳冊所記載之金額 與支出(扣除受疫情三級警戒影響收益明顯降低之6-7月份 ),將非屬1樓營業用之電費金額加回後之平均月淨收入2萬 0,388元,認定為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金額。  3.惟查,債務人於收受前開通知後,於110年12月8日具狀表示 調查當天是緊張口誤,2樓有放置營業用之各式用電器具, 並提出照片,強力主張2-5樓電表之電費不應扣除於成本等 語,因此平均淨利應為1萬7,536元。
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 約書、債務人自行製作之帳簿影本、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於110年12月8日之陳報狀內容表 示高雄市區全年炎熱,夏季如無使用冷氣無法安穩入眠及 工作,且申明應以高雄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萬6,009元認定必要費用,使其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 最低基本生活,但其自願樽節開支降為每月1萬3,850元等 語。
  ㈢惟查,債務人不僅已經將住居部分之房屋租金列入營業成 本而扣除,其自身生活用之水、電、瓦斯、電信費等費用 也同樣因為列為營業成本而預先扣除,亦即,債務人需另 行支出之生活費,不包含房屋費及水、電、瓦斯與電信費 ,債務人知之甚詳,因此其前述主張顯屬無理由,本院認 應以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扣除房屋費用比例 後之金額即1萬3,087元認定其必要費用。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自陳之每月營收淨利金額1萬7,536元於 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在帳 面數字計算上,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雖清 償成數僅有一成,債權人其餘約九成之債權於債務人更生 方案履行完畢時將遭消滅,但本法制訂時已明文表示僅保 障債權人受償公平,以謀求債務人之更生,甚至於107年



修法時於於第64條之2之立法理由更揭示應維護(債務人 )人性尊嚴,本院僅為執行法律機關,已盡調查能事,在 無債權人提供證據顯示債務人所自行製作,提出於本院之 營業帳簿內容有不實欺瞞收入及財產情形時,僅能依第64 條及第64條之1判定債務人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聯邦商業銀行 191337 5.54% 277 陽信商業銀行 71158 2.06% 10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43854 7.07% 354 元大商業銀行 243561 7.06% 35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315428 9.14% 45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78542 5.17% 25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 33.35% 166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31838 9.61% 48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38425 4.01% 20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0514 3.49% 174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 244440 7.08% 35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221283 6.41% 321 債權總額 3,451,275 每期金額 5,000 清償成數 約10.43% 還款總額 360,000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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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