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78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廷恩、潘麗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 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限制行 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 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 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77條、第79條、第10 8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董廷恩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分期付款 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簽訂時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然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僅由董廷恩 之母潘麗香簽名,而無法定代理人董維輝之簽名,經本院於 110年12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系 爭契約經董廷恩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該裁定 已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 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又債務人潘麗香住所地在高雄巿左營區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以,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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