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673號
KSDV,110,司促,28673,202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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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67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張茂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
   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
   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茂昌  │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4961│     │年一月十八日│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張茂昌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08972│     │年八月二十八│      │       │
│  │元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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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