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王宥程
被 上訴人 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沛婕(原名許馨予)
訴訟代理人 許祖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
110 年9 月15日本院109 年度勞簡字第9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於1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106 年11月起受僱於被上訴人,約定 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6,500元,若認為上訴人一開始是 受僱於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慶源公司),後來才改 受僱被上訴人,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0條,上 訴人被留用,年資也應由被上訴人繼續承認。被上訴人於雙 方109 年5 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時雖主張上訴人在職期間屢 因喝酒無法出勤,多次勸說且留職停薪2 個月後仍無法改善 ,故不願繼續僱用上訴人,且上訴人任職期間涉及侵占公款 ,已構成解僱理由等等,但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上 訴人卻未證明上訴人有何耽誤拖延及侵占犯行,自無理由。 被上訴人未於上訴人就職日投保勞工保險,遲至108 年1 月 3 日始以投保薪資23,100元為上訴人加保,且有高薪低報、 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等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之情形, 上訴人已無繼續服勞務之意願,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終止勞動契約,被上訴人應給付如附表所示的各項金額。 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81,5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提繳24,840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本來是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許沛婕之 前夫陳浤緯(原名陳隆勝,下稱陳隆勝)所經營之慶源公司 的業務員,後來慶源公司結束營業,部分員工改由被上訴人
僱傭,但不包括上訴人。之後上訴人是自108 年1 月3 日起 始受僱於被上訴人,然至同年月18日期間,上訴人經常飲酒 甚至酒駕,無法勝任工作,多次勸說無法改善,上訴人乃留 職停薪到108 年4 月1 日。至108 年4 月1 日仍無改善,被 上訴人不願意繼續僱傭上訴人等語為辯。並請求法院判決駁 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之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人之 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判決: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1,582元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提 繳24,840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爭點即為:㈠上訴人何時開始受僱於被上訴人?㈡雙方 勞動契約由何人合法終止?上訴人可否請求資遣費、預告期 間工資?㈢被上訴人應否給付上訴人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下 稱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以及補繳勞工退休金?以下敘述 本院判斷理由:
㈠上訴人自108 年1 月3 日開始受僱於被上訴人: ⑴上訴人本主張自106 年11月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後改稱自 106 年11月起原受僱於慶源公司,後來才受僱於被上訴人 ,依照勞基法第20條年資繼續,被上訴人則以上情為辯解 。經法院調查,被上訴人原本是受僱慶源公司乙事為雙方 所不爭執,且此部分也經上訴人之女王昱云具結證稱:上 訴人之前在慶源公司工作等語,王昱云為上訴人之女,應 無為不利上訴人證述之必要,綜合上情,可以相信上訴人 一開始受僱於慶源公司,而非被上訴人。又被上訴人抗辯 係從108 年1 月3 日才開始僱用上訴人等語,與上訴人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相符(原審個資卷第1 頁),且 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其於108 年1 月3 日以前有何受僱於 被上訴人之事實,足認被上訴人上揭所辯為可採,上訴人 是自108 年1 月3 日開始受僱於被上訴人。
⑵上訴人另主張其任職慶源公司之年資,依勞基法第20條規 定,被上訴人應予以承認等語。依照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 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 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基法第20條雖有明文。但是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 (所有資產、設備)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 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而言,最高法院109 年
度台上字第2579號民事判決著有意旨可以參照。經對照卷 附之慶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慶源公司法人格沒有 變更,也看不出所有權(所有資產、設備)有因移轉而消 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的情事,也無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 組織型態,且其法人格仍存續,並未消滅,因此難認有勞 基法第20條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的情形,故上訴人此 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㈡被上訴人已在109 年5 月26日合法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上訴人自陳108 年4 月1 日後均沒有回去提供勞務,此後被 上訴人就以勞基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自己未曾對被上訴 人終止勞動契約(本院卷第76、77頁)。但上訴人109 年8 月27日提出起訴狀時已經敘明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終止勞動契約,且於109 年10月30日送達被上訴人(原審 卷第15、45頁),可見上訴人終止意思表示是於109 年10月 30日才到達被上訴人。另查,雙方於109 年5 月26日在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調解時,被上訴人明確表示因為上訴 人飲酒無法出勤且無法改善,「不願繼續僱用上訴人」,上 訴人當日也有出席,此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可以佐證(本院卷第51頁),可以認定被上訴人至遲在 109 年5 月26日已經對上訴人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且為上訴人所知悉。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勞工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 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上訴人已表示自108 年4 月1 日起就沒 有出勤,被上訴人是以勞基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被上訴 人亦稱上訴人無法出勤而不願繼續僱用上訴人,可見被上訴 人是以上訴人曠職為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上訴人既然均無 出勤,且未能敘明有何正當理由,已經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 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的要件,且此一情事在被 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時仍然繼續中,被上訴人依照勞基法第 12條第1 項第6 款自可終止勞動契約且沒有超過30日期間。 因此,雙方勞動契約已經由被上訴人在109 年5 月26日合法 終止,上訴人無從再終止已經終止的勞動契約,上訴人所為 終止不合法,且勞動契約為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2條終止,上 訴人所主張資遣費以及預告期間工資之請求也均無理由。 ㈢被上訴人無庸給付上訴人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以及補繳勞 工退休金:
上訴人月薪為26,500元,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第 198 頁),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 分級表,被上訴人應以27,600元之級距為上訴人投保勞保及 提繳勞工退休金。上訴人於108 年1 月工作約7 、8 天,此
為雙方所不爭執(原審卷第198 頁)。108 年1 月3 日至18 日共有16日,其中12日為工作日,以上訴人工作8 日計算, 上訴人至多可以領取12日工資(即扣除四天未出勤的工資) ,依此計算被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為663 元(27,600 元×6 %×12/30 =663 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被 上訴人實際為上訴人提繳739 元,此有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參考(原審卷第170 頁),並無不足,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4,840元至其勞工退 休金專戶,沒有理由。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公司任職期間為自 108 年1 月3 日至同年月18日,尚未滿6 個月,依勞基法第 38條第1 項,並無特別休假,其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顯 無理由。又上訴人僅於被上訴人公司工作7 、8 日,且常飲 酒以至於影響工作,王昱云也證稱直播為其工作,因此上訴 人所稱8 個月中有多次早上6 點就上班,2 個月中多次開臉 書直播加班等等,與上訴人實際受僱期間、王昱云證詞以及 切結書內容不符,難以採信,其請求加班費,亦屬無據。四、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 、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合計81,582元及其利息,並提繳勞 工退休金24,840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雙方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採用之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因此不一一論 述。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
│編號│項目 │金額 │ 計算式 │
├──┼────┼────┼─────────────┤
│1 │資遣費 │16,563元│上訴人受僱於被上訴人之年資│
│ │ │ │15個月 │
│ │ │ │26,500元×1/2 ×15/12 = │
│ │ │ │16,5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2 │預告工資│17,600元│上訴人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
│ │ │ │未滿,依勞基法第16條第3 項│
│ │ │ │現定,上訴人請求給付20日之│
│ │ │ │預告工資17,600元 │
│ │ │ │26,500元÷30日=883 元(元│
│ │ │ │以下四捨五入);883 元×20│
│ │ │ │日=17,660元。 │
│ │ │ │ │
│ │ │ │ │
├──┼────┼────┼─────────────┤
│3 │特別休假│15,011元│上訴人自106 年11月起至108 │
│ │未休工資│ │年1 月,共有特別休假17天,│
│ │ │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5,011元(│
│ │ │ │883 元×17天=15,011元) │
│ │ │ │ │
│ │ │ │ │
├──┼────┼────┼─────────────┤
│4 │加班費 │32,408元│⑴任職期間有8 個月,每月4 │
│ │ │ │ 次超時4 小時部分加班費 │
│ │ │ │ 21,120元: │
│ │ │ │ ①883 元÷8 小時=110 元 │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②110 元×(2 ×4/3+2×5 │
│ │ │ │ /3)×4 次×8 個月=21,│
│ │ │ │ 120元 │
│ │ │ │⑵任職期間有2 個月,臉書開│
│ │ │ │ 直播,每週2 次超時2 小時│
│ │ │ │ 部分4,688 元: │
│ │ │ │ ①110 元×2 ×4/3 =293元│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②293 元×2 次×4 週×2個│
│ │ │ │ 月=4,688 元。 │
│ │ │ │⑶假日直播加班6 小時部分6,│
│ │ │ │ 600 元: │
│ │ │ │ 110元×6 小時×2 ×5 次 │
│ │ │ │ =6,600元 │
│ │ │ │ │
│ │ │ │⑴+⑵+⑶=32,408元 │
├──┼────┼────┼─────────────┤
│5 │提繳勞工│24,840元│被上訴人應按月以月投保薪資│
│ │退休金 │ │27,600元為上訴人提撥6%之退│
│ │ │ │休金1,656 元,請求補提15個│
│ │ │ │月(106 年11月至108 年1 月│
│ │ │ │)之勞工退休金24,840元( │
│ │ │ │1,656 x 15個月=24,840 元)│
│ │ │ │至上訴人之退休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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