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本院110 年度仲訴字第1 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923,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
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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