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湯馥華(原名:湯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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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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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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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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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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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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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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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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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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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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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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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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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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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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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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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有限責任高雄市全人照顧
服務勞動合作社投資、基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人壽)保單2張、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南山人壽)保單5張、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9張,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
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而存款、合作社投資、基金、
國泰人壽、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
臺幣1,529,827元(內含債務人向國泰人壽保單借款所得)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
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
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
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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