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TRIO MARDIYANTO 特里歐
聲 請 人 BUI THI LANG 裴氏良
相 對 人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
109 年12月1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中關於聲請人「MARDIYANTO TRIO 特里歐」之記載,應更正為「TRIO MARDIYANTO 特里歐」。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中關於聲請人「BUI THE LANG斐氏良」之記載,應更正為「BUI THI LANG 裴氏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應 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事件處理法第59條第3 項亦有明定。二、查本院於109 年12月11日所為109 年度勞執字第509 號准予 強制執行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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