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26號
KSDV,102,訴,1826,20220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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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猛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
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 判有脫漏者為限。又駁回補充判決或裁定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即明。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80年8 月3 日契約(下 稱系爭契約書)內容只出現3 次華民外科診所,本院102 年 度訴字第182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卻引用本院98年度訴 字第1515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分院 )99年度上字第147 號判決之爭點效,進而認定系爭契約書 之內容出現2 次「華民外科診所」及1 次「華民診所」,與 聲請人所提系爭契約書內容不符。且臺灣台中地方法院81年 度訴字第1848號判決說明「華民外科診所」與「華民診所」 同時並存,為不同事業主體,當然不受87年判字第41號既判 力所及。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字第60號判決 說明訴外人吳管魏平蟾戴榮錦與華民外科診所賀光勛間 為僱傭關係等認定不同,據此請求補充判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依繼承債權讓與關係合作契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不法無 因管理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聲明之各項請求,經系 爭判決認均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 ,經高雄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51 號判決駁回上訴,聲 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48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核明確,核無訴 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本件聲請意 旨所稱僅係就系爭判決理由當否之指摘,尚非屬裁判有脫漏 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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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