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2號
KSDM,111,聲,92,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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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施冠綸



具 保 人 黃郁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 年
度執聲沒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郁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施冠綸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人黃郁婷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由法院釋放 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 、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 年度上 訴字第32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有上 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 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 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暨其 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 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 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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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