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8號
KSDM,111,聲,48,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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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玉龍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玉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 月確定,並於 民國99年8 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 年1 月 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47、48、79、121 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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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