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齊輝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齊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齊輝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年11月(其中1 年7 月已執 行完畢)、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 年1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 字第100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